家庭暴力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是公安机关针对情节较轻的家暴行为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固定事实,震慑家暴行为,为家暴受害人后续提起离婚等诉讼提供证据支持等作用。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在办理妇女权益保障行政公益诉讼案时,发现辖区内两个公安分局2022年以来受理的141件家暴警情中,发出告诫书47份,比例仅为33.33%,暴露出制发告诫书有关配套法规不完善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公安机关是否制发告诫书标准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该法条赋予了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和出具告诫书的执法选择权,但法条未对何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作出明确规定。部分基层民警在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时,对如何明晰夫妻双方责任、制发告诫书必要性等方面认识不一致。二是有的办案民警因工作量增加制发告诫书积极性不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村(居)委员会、派出所应对加(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基层办案人员而言,发出告诫书后必须完成上述送达和回访,增加工作量,有的制发告诫书积极性下降。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配套实施办法。细化告诫书制发条件、规范告诫书制发程序、明确告诫书制发后的回访次数和方式。二是形成工作合力。引入妇联、公益组织等团体参与回访工作,减轻一线办案民警事务性工作压力。三是强化法律宣传。通过专家解读、媒体宣传、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全方位解读告诫书制度,提升妇女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