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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小洪盗窃案)
时间:2022-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刑诉〔2022〕295号 

被告人李小洪,男性,1971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1********,**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村**组**号。1994年5月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7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22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洪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小洪先后多次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立交桥至板仓锅筐岩公交站、汇东大酒店至丹桂大街中段、汇东大酒店至汇西中石油加油站的道路沿线两侧,使用撬棍、三轮车等工具,盗窃自贡某某有限公司在行道树底部铺设的树池盖板(树蓖子),并将盗窃所得销赃至盐都花园小区旁的废品收购站,共计非法获利约1.7万元。2022年5月10日0时许,李小洪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泽利大厦附近,再次盗窃树池盖板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在其驾驶的三轮车上搜出树池盖板608公斤,经自贡市粮油监测和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树池盖板在基准日的价格为1781元。

被告人李小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②户籍证明③到案经过④前科材料等;

2.被害单位自贡某某有限公司的书面陈述;

3.证人卢某某、滕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李小洪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

6.自贡市粮油监测和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

7.天网监控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洪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最后一次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小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杰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小洪现被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5.《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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