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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20-1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5********,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自贡市大安区**路**号,现居住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受毒品购买人毛某某电话邀约后,驾驶川C2****轿车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龙城国际小区正大门口,被告人付某某下车后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和一小袋麻古贩卖给毛某某,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付某某回到车内驾车驶入小区内部,民警立即展开追捕,后于22时40分许在龙城国际8栋楼下将刚刚下车的被告人付某某抓获。民警对付某某的人身、随身物品及其驾驶的川C2****轿车进行搜查,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搜出毒资人民币现金400元、疑似毒品冰毒5包、疑似毒品麻古9包。经称量,被告人付某某贩卖给毛某某的疑似毒品冰毒重0.44克、疑似毒品麻古重0.10克;民警在川C2****车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重4.95克、疑似毒品麻古重2.37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的身份信息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④搜查证、搜查笔录⑤通话记录⑥情况说明⑦归案说明⑧前科材料等;

2.证人毛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购毒人员毛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付某某交易毒品的视频,民警抓捕被告人付某某、搜查、称量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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