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2023年6月12日,沿滩区检察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召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代表和相关司法所人员,为认定社区矫正对象邱某某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进行了公开听证,完成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社区矫正机构减刑提起工作的重要一环。
沿滩区检察院在日常社区矫正监督中发现,沿滩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邱某某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有见义勇为的行为,本次司法机关对该行为的认定对今后工作中对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行为属于立功还是重大立功具有指导意义,为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减刑监督,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提取邱某某、邹某某等人询问笔录、交警队事故认定书,沿滩区检察院认定:2023年3月2日下午,邱某某遇司机邹某某因操作不当驾驶小型汽车坠入鱼塘,事故发生后邹某某未及时采取自救措施,驾驶室车门从内部无法打开,生命健康处于危险境地,邱某某第一时间下水救人,从副驾驶外打开车门将邹某某救出,避免了人员伤亡的后果。经审查,邱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且根据现场情形,符合舍己救人的客观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邱某某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减刑建议。”
通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听证员的意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同时检察人员还特别听取了沿滩司法所和所在农村基层组织的意见,均对检察机关的认定无异议。为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沿滩区检察院当天就向沿滩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认定邱某某的见义勇为行为系重大立功表现,及时对其提出减刑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