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社会公众对刑事犯罪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照有关规定分流处理。;
2、 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3、 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4、 受理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5、 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
6、 负责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