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刑诉〔2024〕46号
被告人林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3年10月20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301968********,汉族,文盲,无业,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海丰县**镇**苑**栋**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3年10月20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销售假药案,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林某乙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购买“祖传秘方纯中药丸子”(以下简称:中药丸),再将中药丸销售给荣县的夏某某(已判决),金额达28.085万元。林某乙非法获利6万元。2019年4月,林某乙介绍被告人林某甲销售中药丸,并为夏某某购买中药丸联络林某甲。2019年4月至2022年5月,林某甲销售中药丸给夏某某,金额达40.52万元。林某甲非法获利15万元。经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所涉产品“祖传秘方纯中药丸子”为假药。2023年10月19日,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均全部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检测结果通知书、资质认定证书、资格证、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夏某某涉案产品的认定意见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的供述;
4.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霞
2024年3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林某乙联系电话1532383****,林某甲儿子联系电话:1802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