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刑诉〔2023〕109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荣县人,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被告人赖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他人介绍将其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2023年1月3日,赖某某在许**(另案处理)安排下,将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密码等交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当日,赖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入账流水额9.96万元,转移公民纪**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部分资金9.96万元;其间,赖某某为配合对方转移资金提供取现帮助。赖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2023年2月23日,赖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全部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说明等书证;
2.证人许**、纪**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霞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