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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时间:2024-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荣检刑诉〔2023〕109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荣县人,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35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被告人赖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他人介绍将其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2023年1月3日,赖某某在许**(另案处理)安排下,将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密码等交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当日,赖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入账流水9.96万元,转移公民纪**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部分资金9.96万元;其间,赖某某为配合对方转移资金提供取现帮助。赖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2023年223日,赖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全部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说明等书证;

2.证人许**、纪**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曹霞

2023年5月15 

1.被告人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散页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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