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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存洪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4-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荣检刑诉〔2023〕2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7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0月24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312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26日中午,被告人某某在荣县双古镇朱家河村李某某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从荣县观山镇政府方向沿Y002观东路往荣县观山镇板桥村方向行驶。当日13时30分许,行驶至Y002观东路1公里200米处路段时,朱某某所驾驶车辆进入弯道后侧翻并水平滑向对向车道,与对向由邹某某驾驶的川C3****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事故。经荣县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次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朱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因朱某某发生事故后导致昏迷并送往荣县人民医院就医,民警请荣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责任能力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表;

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朱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勇斌

20231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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