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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4-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荣检刑诉〔2024〕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街道**村**组**号2022年5月29日因饮酒驾驶被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4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21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431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王某某在荣县新城雁南天大酒店参加朋友婚宴并喝了白酒,酒后驾驶川CY****号小型轿车上道路往荣县旭阳镇柏林村西锦城方向行驶,于14时51分许行驶至荣县梧桐街道德恒路759号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车道由谢某某驾驶的川AB****号小车后车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谢某某报警,王某某未停车继续驾车经荣县旭阳镇方向沿348国道往荣县度佳镇方向行驶,于14时55分许行驶至荣县旭阳镇柏林村15组348国道1672公里+470米路段时,将道路外右侧彭某某家房屋外围栏撞倒后停车,造成王某某受伤和川CY****号小型轿车及围栏受损的交通事故。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当即出警调查,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满身酒气,民警于当日16时许将王某某带至荣县新城医院由医务人员依法提取其二试管各3毫升新鲜血样冰箱保存,并于当日将其中王某某编号为1700304319的一试管血液送四川省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2023】毒鉴字第12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3.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于2023年12月4日、5日先后出具第510321120230000198号及第51032112023000019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某对上述二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表;

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全责,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王某某两年之内因酒驾曾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勇斌

20244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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