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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时间:2023-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刑诉〔202233号 


被告人陈*,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县人,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201510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8915日刑满释放。2019619日、721日,因吸食毒品分别被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十日。2019628日,因吸毒被荣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7月31日,因吸毒被荣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11月16日,陈*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荣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21年12月6日,因吸毒被荣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年1月18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9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留他人吸毒案,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 月4 日凌晨,被告人陈*与吸毒人员包*(已被行政处罚)在被告人陈*位于******出租房内以火烤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1年11月3 日晚、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分别与吸毒人员申*、李*(均已被行政处罚)在被告人陈*出租房内以火烤烫吸方式吸食冰毒。2021年11月15日,民警在出租屋将陈*、李*挡获。同日,经民警分别对李*、陈*新鲜尿液检测均呈冰毒阳性。2021年11月22日,经四川谨城司法鉴定所检验,申*毛发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资格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房屋登记情况、刑事判决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包*、李*、申*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两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 官 曹霞

2022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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