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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22-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荣检刑诉〔2021〕1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1********,**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路**号附**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9月10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持有准驾车型驾驶证C1D。2021年07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C9****号小型轿车,从贡井区成佳镇沿348国道往荣县旭阳镇方向行驶,08时44分许,行驶至348国道1664公里600米(荣县旭阳镇观斗山村公交车站前)路段时,与停放在快车道内的垃圾清运车(手扶式斗车)及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道班工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及前述车辆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经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系被钝性物体撞击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兰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刘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德容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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