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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

时间:2021-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未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夏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荣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1年5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认识黄某乙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住在黄某乙位于荣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2021年5月,黄某乙外出务工时将该房屋钥匙交给黄某甲,以便其出入。2021年5 月24日,马某某(2006年4 月7 日出生)联系被告人黄某甲,二人在荣县旭阳镇荣中巷“豆豆奶茶店”喝冷饮聊天,期间马某某联系“杨某某”、“王某某”(二人身份待查)欲购买冰毒,马某某向“王某某”购买了308元的冰毒后,被告人黄某甲将马某某带回自己位于**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二人在卧室吸食了冰毒,次日荣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套。经尿液检测,被告人黄某甲和马某某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卢某某、黄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飞

                                                         2021年11月3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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