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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超贩卖毒品案

时间:2023-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张某超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1日,吸毒人员张某通过微信与当时在成都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超联系,想让犯罪嫌疑人张某超帮忙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犯罪嫌疑人张某超答应后,说要1300元。张某通过微信转账1300元给犯罪嫌疑人张某超。犯罪嫌疑人张某超联系成都一个微信昵称叫“兰颜知己”(备注名:成拿东西兰媚儿)购买毒品,转账1000元后,又发了一个100元的红包,在拿毒品冰毒时又支付了200元现金给对方。同日,张某又分两次转账300元给犯罪嫌疑人张某超去开房。犯罪嫌疑人张某超携带毒品到荣县香榭丽舌酒店开房后,同张某一起以火烤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吸食后,犯罪嫌疑人张某超将剩余的冰毒拿走。2021年11月29日,张某又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超购买冰毒来吸食,犯罪嫌疑人张某超说仍要1300元,张某用微信转账1300元给犯罪嫌疑人张某超,后张某喊犯罪嫌疑人张某超去把房开好,又转了300元房费给犯罪嫌疑人张某超。犯罪嫌疑人张某超又在香榭丽舌酒店开了1009号房间。2021年11月29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超携带上次吸毒剩下的冰毒到香榭丽舌1009号房间,同次日凌晨到达的张某一起以同样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犯罪嫌疑人张某超于2021年11月30日9时许离开。同日10时许,吸毒人员张某在该房间被我局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张某超及张某的尿检皆成阳性。犯罪嫌疑人张某超从中获利13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荣县检察院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荣县公安局以荣公(高)诉字【2022】46号文书提请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张某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文书以及案件材料、证据,案件承办人于当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张某超权利义务,并向张某超认真讲解了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内容。承办人认真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相关证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于2022年1月28日正式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 ,公诉人在全面把控案件事实、证据和焦点的基础上,以环环相扣的证据,有力证明被告人张某超的犯罪事实,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意见书和案件卷宗以后,认真审阅卷宗,审查相应证据,对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予以认可的每一笔事实进行审查,对于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的事实部分暂时不予认可,在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司法活动公正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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