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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检察机关的全流程监督指南

时间:2021-1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什么是民事执行?民事仲裁、诉讼的的终极目的是裁决得到执行,让当事人利益得到最大化保护或实现。官司赢了,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官司也是白打了。《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什么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点有哪些?

执行裁定、决定文书可能存在的问题

1.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2.裁定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

3.执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

4.裁定追加、变更执行主体错误;

5.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以及分配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6.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以及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7.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

8.执行裁定、决定有其他违法情形。

执行行为可能存在的问题

1.没有执行依据违法受理执行案件;

2.未按法律规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3.调查、搜查违反法律规定;

4.选定财产评估、拍卖、变卖机构违反法律规定;

5.明显超标的执行、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对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6.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7.违反法律规定保管、使用、占有、借用被执行财产;

8.胁迫、欺骗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

9.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或者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未作出;

10.执行行为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

法院履行执行职责可能存在的问题

1.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2.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或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

3.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

4.不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导致执行目的不能实现;

5.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未按规定恢复执行;

6.依法应当改变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改变、解除;

7.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8.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行为。

需要启动暂缓执行的问题

1.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

2.申请执行人等涉嫌与执行案件相关的虚假诉讼或违法犯罪活动,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3.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意图通过法院的执行活动实现违法目的;

4.检察院对法院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裁定己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执行标的物与本案无关;

6.其他需要暂缓执行的情形。

 

违法线索如何反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向何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一是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二是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三是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

对民事执行违法的检察监督办法: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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