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审判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
●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 ●诉讼中止或者终结违反法律规定 ●违反法定审理期限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等等
我们可以用纠正违法行为通知、制发检察建议或者建议更换承办人等方式进行监督。
职能二:对生效民事裁判的监督
你申请再审已经超过半年没有回复,可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法院对民事再审申请有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如果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如果法院确是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我们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一经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
职能三:执行监督
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也是检察院的工作内容之一。有下列情形的之一,我们会进行监督:
●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等。
●怠于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不当干预法院执行活动等。
法院存在执行违法行为,检察院可以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检察院。
职能四:纠正虚假诉讼、虚假调解
检察院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的案件,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依法移送侦查部门查处;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也可到检察院反映情况。
职能五:支持起诉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对残疾人、外来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企业劳动者等弱势群体,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