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人员范围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咨询费用的;
4、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
5、其他确需给予法律支持与帮助的人员。
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
1、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提起民事诉讼的;
2、因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提起民事诉讼的;
3、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损害而请求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
4、因预收消费款纠纷由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5、其他确有必要支持起诉的情形。
四、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流程
1、所在单位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2、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出具支持起申请(可以到检察院填写“申请支持起诉”的格式文书);
五、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
主要有两种,一是诉前支持,一是向人民法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两种方式根据需要选择其一,或同时选用)
诉前支持的方式:
1、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诉讼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研判,帮助其增强运用法律和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能力;
2、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从而补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
3、当诉讼主体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形,检察机关也可通过请求减免诉讼费、申请法律援助、撰写诉讼文书等形式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的方式:
指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支持当事人起诉的书面意见。根据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庭审。
荣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工作联系方式
承办部门:荣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民事检察部)
联系电话:(0813)6116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