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本院办案部门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下设办公室在综合业务部。
二、组成案件质量评查组。评查组组长由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或者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担任。评查人员由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查范围从本院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中抽调。
三、案件质量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选取被评查案件;
(二)随机分配案件到评查人员;
(三)评查人员调阅相关材料,向办案人员等了解相关情况;
(四)评查人员提出评查意见;
(五)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定评查结果;
(六)反馈评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