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您的位置:首页>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检务指南>检民一路

荣县检察院进村组开展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 暨“检民一路”院坝讲堂

时间:2020-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精准化司法服务加强社会治理,推动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工作协调发展,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建设人民群众身边的检察院,近日,荣县检察院结合“检民一路”“六个一”活动的要求,深入新桥镇赶场冲村、旭阳镇王序塘村开展了两场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暨“检民一路”院坝讲堂。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侦查机关代表、检察联络员、村组代表等受邀参加。 

  经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中午在荣县东佳镇街道其继父朱某某家吃午饭饮酒后,驾驶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从荣县东佳镇经新桥镇去河口接其儿子。14时50分许,行驶至河口镇罗家冲村2组乡道时与虞某某驾驶的川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8mg/100ml。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18时许,与朋友杨某某一起在荣县旭阳镇附南街“香嫩鱼”餐馆吃晚饭时饮了4瓶啤酒,饭后驾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附南街与荣州路交叉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1mg/100ml。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5mg/100ml。 

  针对这两件案件,荣县院于2020年8月5日召开检察委员会,因吴某某具有自首、初犯、赔偿谅解、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等情节;伍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具有犯罪情节较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议决定对吴某某、伍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公开宣告会中,荣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小平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侦查机关代表的意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伍某某均自愿申请参与交通劝导员工作,并当场表示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会遵守法律法规,做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宣告会后,荣县检察院对社会治理品牌“检民一路”进行了进一步宣传,“梧桐树”检察官团队作了题为《以案说法 与法同行》的“检民一路”院坝讲堂。 

  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村干部纷纷对此次活动给予了肯定。认为检察机关深入村组开展不起诉公开宣告,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开展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该案处理方式得当,社会效果明显,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延伸办案职能,深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真正实现检察机关服务人民群众“零公里”。 

  这次公开宣告活动,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了司法公正、透明,提升了检察机关的亲和力和公信力。下一步,荣县检察院将继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开展社会治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温度”。 

  • 版权所有: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