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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人员公务回避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检察人员公务回避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九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