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公示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贡井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整治内容:(1)纵容包庇: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2)阻挠查处: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做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3)有案不查: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4)通风报信: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5)开脱罪责: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恶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溢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7)帮人说情: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8)打击不力: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9)其他情况。
二、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整治内容:(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整治内容:(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在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社里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整治内容:(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的问题。整治内容:(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4)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8)公益诉讼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部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为追责的。
六、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整治内容:(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写人许可的;(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七、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整治内容:(1)违反离职后从业限制性规定;(2)充当司法掮客。
八、本单位突出问题: 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判监督不到位。整治内容:(1)刑事诉讼监督意识不强;(2)刑事诉讼监督担当不够;(3)刑事诉讼监督能力不足。
九、本单位突出问题: 社区矫正监督不到位。整治内容:(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监督不力的;(2)对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漏管情形监督不力的;(3)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脱管情形监督不力的;(4)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没有及时组织查找监督不力的;(5)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警告等措施而未依法采取、应当终止或解除矫正而未依法及时终止或解除矫正、应当收监执行而未按规定启动收监执行程序等情形监督不力的;(6)对社区矫正机构侵害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监督不力的;(7)对社区矫正机构违法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因重大立功减刑监督不力的。
十、本单位突出问题: 作风散漫、影响队伍形象。整治内容:(1)上下班迟到早退;(2)请休假不规范;(3)交友不慎;(4)八小时外作风不严谨;(5)上班不在状态;(6)工作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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