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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资料
时间:2019-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日前,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督导工作全面启动,第三轮督导工作从6月开始,2019年上半年,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工作将基本实现全覆盖,这彰显了党中央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党和政府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的同时,党员干部要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与黑恶势力划清界限,切实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为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奉献出自身力量。 

     一、基本情况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20181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123日召开动员部署大会,为期三年。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 

  1.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从事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活动的团伙组织、家族黑恶势力。 

  (五)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六)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 

  (七)总体要求? 

  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斗争的基本原则?(五个坚持)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靠人民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二、涉黑涉恶案件基本特征 

  (一)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二)什么是黑势力? 

  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什么是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五)恶势力的特征?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抢”等。 

  (六)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什么? 

  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七)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是什么? 

  三名以上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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