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须知
一、控告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公民、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控告、申诉、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二、信访人应当提供自己和控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但举报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和住址的,可尊重其意愿。
三、信访人反应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诬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后,按照管辖规定,归口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集体信访人,应推选出不超过5人的代表,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
六、信访人发现接访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七、信访人要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无理纠缠、侮辱、谩骂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室。
八、信访人不得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