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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平贩卖毒品案)
时间:2022-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牟平,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2011年7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决定,于2021年11月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1月1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平贩卖毒品案,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3 日下午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牟平,提出向其购买1克冰毒。被告人牟平同意后,随即以1100元每克的价格向王某某进行售卖,同时另行索要20元作为路费,王某某通过微信将1120元转给了牟平,二人相约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同心医院附近进行交易,当天18时许被告人牟平在自流井区同兴路天花井农贸市场门口与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两小袋,共计0.82克。

被告人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0.82克。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牟平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报告: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6.电子证据:被告人牟平的微信收款记录,毒品交易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平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实施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卫平

                                  2021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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