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贡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安信地板安装工人,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住自贡市贡井区**镇**街**户**号。2015年因盗窃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予以行政处罚,2021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 CX****号小型轿车,从贡院路口方向沿贡兴路往卓逸新天地方向行驶。21时28分许,行驶至自贡市贡井区育才小学附近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周某某带至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9.6mg/100ml。
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