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张启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2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启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9月21日中午,被告人张启源在自贡市贡井区龙潭镇吃饭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13 时许,张启源驾驶川CZ****号小型汽车,搭乘李某某从龙潭镇高山苑附近出发,沿高黎路往白庙方向行驶。13时38分许,行驶至自贡市贡井区高黎路13公里加500米处时,张启源发现前方有交警正在执行公务后随即停车。张启源在川CZ****号车内从驾驶座移动到后排,并指示李某某从副驾驶座移动到驾驶座,企图逃避交警检查。交警赶到川CZ****号车旁后,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张启源体内酒精含量为81mg/100ml。随后交警将张启源带至自贡市贡井区龙潭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启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9.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被告人张启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贡市贡井区社区矫正执行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张启源的供述和辩解;
3.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大队民警查获张启源,以及对张启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抽取血样的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启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启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启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启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启源有逃避公安机关执法的情形,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卫平
检察官助理 邓 矛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启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位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讯问笔录复印件二页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