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谢金将一部玫瑰金色苹果牌iPhone6s手机以人民币1300元寄卖到被害人周伟经营的“贡井区四通寄卖行”,并约定寄卖期为七日,到期谢金以人民币1430元将手机赎回。
2017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谢金与犯罪嫌疑人黄雨商议由谢金到寄卖行将手机赎回,如果没钱赎回就将该手机抢走,由黄雨负责开车接应逃跑。当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谢金来到贡井区四通寄卖行以随身携带现金不够为由,告诉被害人周伟其要用已经寄卖的手机进行操作支付宝转账付款,在其只支付了人民币30元后,佯装用该手机打电话将手机抢走并搭乘犯罪嫌疑人黄雨驾驶的车辆离开现场。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议,对二人的犯罪行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谢金、黄雨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其二人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我院提出复议。
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谢金、黄雨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不属于抢夺行为,涉案金额认定应为人民币1400元,故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规定,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最终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谢金、黄雨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