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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高空抛物 守护头顶安全
时间:2024-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4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自贡市贡井区的家中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出阳台外,将他人晾晒于阳台外的棉絮引燃,继而引发大火。火灾造成被害人张某受伤,同时,造成被害人张某、王某、刘某家中物品不同程度受损。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越来越多的群众搬进城区高层建筑,同时,一些因不良习惯导致的新问题也随之而来,像高空抛物的现象屡见不鲜,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社会的安全。

一、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避免

1.定期检查门窗边沿螺丝窗框是否出现松动等情况

2.定期检查阳台悬挂物、空调支架、百叶窗、空调格栅等是否松动

3.不在阳台窗上种植盆栽植物。

4.勿将花盆、拖把、扫把等物品挂放在阳台外或窗台上,以防发生意外。

5.勿往楼下倒水或将烟头、果皮、生活垃圾等一切物品随手抛出窗外。

6.加强对小孩的高空抛物教育工作,以免孩童向下抛物。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温馨提示:为共建美好家园,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共守文明社会



(第一检察部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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