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对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市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研究制定全区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应由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十)对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协同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市委和区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本辖区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十四)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十五)负责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四条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由办公室、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检察技术科、计划财务装备科和司法警察大队整合而成。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
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
负责检察技术工作,受理和承办各类案件的现场勘验、检验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负责检察信息化和智慧检察的总体规划和统筹推进。承担相关软件研制、开发、推广和维护。负责本检察机关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和维护,承担三级专线网、检察工作网、互联网等网络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制定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职工工资发放,以及内部保卫、办公场所、公务车辆、枪支弹药等机关管理工作。
负责本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司法警察条例并制定相关规划,组织司法警察执行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协调跨区域重大警务活动。协调配置、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二)第一检察部。由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整合而成,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牌子。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贡井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和贡井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贡井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民事检察等工作,挂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牌子。
负责办理向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贡井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负责办理向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贡井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贡井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贡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由刑事执行检察局、控告申诉科(12309检察服务中心)、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整合而成。
负责对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贡井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负责受理向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接待律师等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负责业务信息化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负责法律政策、检察基础理论、检察应用理论、法治建设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编辑有关检察刊物。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五)政治部。由政治处、监察室整合而成。
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组织人事及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承担对本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和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等情况进行督察。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贡井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行政编制39名。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3名;
内设机构的股级职数严格按照当地同级党政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算方式进行核算。原则上根据其人员编制规模确定。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5名,副股级领导职数10名。
第六条 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