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杜俊
今年7月18日至23日,本人有幸参加了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举办的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业务培训。五天的集中培训,收获满满。温故而知新,现将培训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进步。具体内容如下:
一、从思想上打破了对司法鉴定文书的迷信。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对司法鉴定文书常常抱着盲目相信的态度,总以为有资质的专业人士提供的鉴定意见,必然是正确无误的。通过培训使我意识到,此种思想大错特错。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并不一定就准确、鉴定方法并不一定科学、鉴定检材并不一定可靠、鉴定人员也可能只是挂名,形式上的合法并不代表实质意义上的合法。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现实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拿下订单,鉴定机构常常违规满足鉴定申请人的需求按鉴定人的思路和想法去进行鉴定,这种情况在经济类案件中尤其严重。通过培训,我认识到了此前思想上存在的不足,不再盲从司法鉴定文书,树立了辩证看待鉴定意见的意识。
二、从行动上明确了对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的审查方法。审计与鉴定,有着天壤之别,所使用的方法大相径庭。审计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为确立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而产生,是一项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审计活动只需要符合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即可。而司法鉴定是基于诉讼而产生,是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除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制度等标准外,还必须符合诉讼法律的规范要求。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案件中出现司法会计审计报告,通过培训我们明白了,这不是鉴定意见,不能单纯地拿来即用,二者有着显著区别。比如鉴定,所使用的检材需客观公正,严禁以言词证据作为鉴定依据。但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并不充分全面,鉴定机构仅仅依靠言词证据就进行鉴定的情况。甚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主动介入收集材料。此种情况在民商事经济案件中,也大量发生。上述违反鉴定规则的行为,却是审计所常用的方法,在审计上是合规的。但在司法案件中要作为定案依据,此种方法明显不符合诉讼法律规定。鉴定的方法不合法,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必然不科学。在鉴定人员方面,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要求比从事审计的要求更高,有的人有审计资格,但未必有鉴定资格。对于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超出营业范围进行鉴定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当然,二者还有很多其他区别,就不再一一列举。通过培训,让我们对司法会计鉴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明确了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方法。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一名检察干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树立精准监督意识,以中立的态度、科学的方法审查司法鉴定文书,办好手中的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