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在大安区何市镇大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出庭支持公诉。

一、案情回顾:强化法律监督 筑牢生态防线
2024年11月,被告人万某某、罗某某无特许猎捕证,明知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仍使用自制气枪、头灯、热成像仪等工具在自贡市大安区新店镇何院村附近山头,捕获斑鸠一只、竹鸡一只。路人看到后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出警抓获万某某、罗某某,依法扣押捕获物珠颈斑鸠一只、灰胸竹鸡一只,气枪、钢珠、头灯、红外热成像仪等工具。经鉴定,从万某某、罗某某处扣押的物种分别为珠颈斑鸠、灰胸竹鸡,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二、案件办理:出庭支持公诉 彰显司法担当
大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法律监督程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链。针对涉案野生动物鉴定、生态损害评估等专业问题,协调林业部门出具专家意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罗某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认真履行指控犯罪职责,向法庭出示现场勘验笔录、野生动物鉴定报告、工具扣押清单等证据,阐明被告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的危害性。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意见,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责令赔偿生态损失1300元以及在市级媒体上发布道歉书。

三、案件后续:强化普法效能 织密保护网络
庭审结束后,公诉人会同法官与雨山村网格员在案发地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一起组织开展座谈会,希望网格员在后续工作中,及时向村民宣传反非法狩猎,携手共同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