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杨某某、陈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杨某某、陈某某除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外,还判决被告杨某某、陈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财政专户交纳公益损害赔偿金2236.7元专门用于公益事项支出。本案系大安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经调查,2020年11月期间,位于自贡市大安区某某干货市场内的某某食品店经营者杨某某、陈某某从成都市某某批发市场购进干玉兰片、烟熏笋共计20斤进行销售。2021年1月15日,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销售的同批次干玉兰片、烟熏笋进行抽样检测后,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于2021年3月15日给予其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2021年8月,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杨某某、陈某某经营的某某食品店内的干笋子进行抽检。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该批次检测不合格干笋子共计70斤,均已全部销售。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杨某某、陈某某再次从成都市某某批发市场进购同批次烟熏笋、玉兰片共计1123.5斤用于销售。2021年11月23日,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与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中查获该批次未销售的干玉兰片和笋子共计379.6斤。经抽样送检,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经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意见认定:上述笋子、干玉兰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杨某某、陈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各类烟熏竹笋共计833.9斤,未销售379.6斤,非法获利2236.7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在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杨某某、陈某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以行政处罚决定后,杨某某、陈某某仍面向社会大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一步,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手段,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