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查明,刘某某分别于2022年4月9日20时许、4月10日21时许、4月12日凌晨3时许,共计3次在位于自贡市大安区自家周围的竹林内,独自一人使用头戴式电筒,手持口袋,徒手非法捕捉疑似中华蟾蜍216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的物种均为:无尾目、蟾蜍科、中华蟾蜍,中华蟾蜍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100.00元/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刘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而且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平衡,影响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在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本案违法事实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况进行了详细论证,被告刘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取得较好庭审效果。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庭审中,特别对保护野生动物守护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了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对旁听群众也起到了较大宣传引导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刑事司法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合力,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努力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